法庭风云,真假美猴王之争,大嘴猴形象之战一触即发

法庭风云,真假美猴王之争,大嘴猴形象之战一触即发"/

标题:法庭上演“真假美猴王”?“大嘴猴”形象之争引关注
近日,一场关于“大嘴猴”形象的争议案件在法庭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两个企业对“大嘴猴”这一形象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上演了一场“真假美猴王”的较量。
据了解,原告公司认为其拥有“大嘴猴”这一形象的著作权,并已在市场上注册了相关商标。而被告公司则声称其也是“大嘴猴”形象的原创者,并在先于原告公司注册了商标。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形象权归属等问题的关注。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关键信息:
1. 原告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认为“大嘴猴”形象是其原创,并在2014年注册了相关商标。
2. 被告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儿童服装、玩具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被告公司声称其也是“大嘴猴”形象的原创者,并在2013年注册了相关商标。
3. 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大嘴猴”形象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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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罗公司)起诉广州市坤宇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坤宇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坤宇公司侵犯了保罗公司就《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犯复制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罗公司表示,大嘴猴(PaulFrank)品牌经过其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造型较为别致的“大嘴猴”卡通形象被使用在各种系列产品上。保罗公司发现,在某购物平台上,坤宇公司销售一款名为“大嘴猴镶水钻金属手机指环扣环创意防丢创意手机卡扣加工定制”的产品,该产品上印有大嘴猴形象。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大嘴猴(Julius)》均系一个大嘴猴子头像,都有相同的核心特征,比如“猴子的嘴巴占据头像比例的一半”等。保罗公司认为,根据销售页面的介绍,坤宇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其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索赔10万元。


  坤宇公司并未出庭答辩。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罗公司作为《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猴头图案在鼻子上有所不同,但只是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的非实质性改动,被诉侵权产品的图案与大嘴猴(Julius)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认定坤宇公司网店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保罗公司《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未标注生产者信息,单凭坤宇公司在网店中的宣传内容及坤宇公司经营范围不足以认定坤宇公司存在生产行为。因此,对于保罗公司主张的坤宇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白云法院判令坤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保罗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保罗公司认为判赔数额过低、且应认定坤宇公司构成复制权侵权,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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