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因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终审败诉,其商标被撤销。这起案件源于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个人及其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
案件回顾:
2012年,迈克尔·乔丹及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撤销该商标。
经过多年的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作出裁定,认为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构成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撤销了该商标。
乔丹体育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败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随后,乔丹体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丹体育的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这意味着,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已被正式撤销。这起案件在中国商标法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保护名人姓名权、维护商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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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延续多年,近日,终于迎来了最终宣判。
最终这则引发全球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以“中国乔丹终审败诉”落幕,飞人乔丹的形象和中国乔丹的商标被撤销。
对于中国乔丹来讲,长达8年的诉讼长跑终于还是输了。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乔丹品牌之争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此前,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二审败诉后,乔丹作为再度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最高院: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理由为: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二审庭审后,中国新闻网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发起了一项在线调查,该份在线调查结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已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的错误认定。
2、一、二审判决否认“乔丹”“QIAODAN”“”或“”等标识与再审申请人的对应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从屡次被驳到最后逆转获胜,再度申请人依据市场对于“乔丹”的认知性获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