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男子起诉女生还钱并支付利息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比较罕见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然而,如果男子能够证明他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如借款、赠与等)向女生支付了这笔钱,那么他可能有权要求返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和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
1. "借款关系":如果男子能够证明他向女生支付了21万元是基于借款的约定,那么他可以要求女生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 "赠与关系":如果这笔钱是男子赠与女生的,那么在法律上,赠与是单方面的,女生没有义务返还。除非赠与附带了条件,或者赠与是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况下进行的,否则男子无法要求返还。
3. "其他法律关系":如果男子能够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服务费用等,那么他可能有权要求女生返还相应的款项。
法院的判决通常会根据以下因素:
- "证据":男子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与女生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 "双方约定":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 "交易性质":这笔钱的支付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个人性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判决结果:
如果法院认定男子与女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且女生未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法院可能会判决女生归还21万元本金,
相关内容:
女方要返还
男方自愿出具一份赠与协议
追求未果后
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还钱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本是生意上的朋友,一来二往,张先生便对李女士有了好感,开始了对李女士的追求。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先生先是出借10万元给李女士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续又先后向李女士赠送了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包和近万元的首饰、护肤品等礼物,礼品价值合计11万余元,但李女士最终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
感到损失巨大的张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女士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2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张先生所主张的10万元借款和11万余元礼品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在张先生追求期间,李女士曾表示要将借款和礼品返还,但张先生明确表示无需返还,故上述财物系张先生的自愿赠与。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在2021年4月曾通过微信聊天向李女士表示“为什么总说要把我送给你的礼物还给我,我是在乎那几万块钱的人吗?”张先生还在2022年4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自今日起,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法官向张先生询问起出具《协议》的原因时,张先生表示当时出具《协议》是想要追求李女士,并认为即使构成赠与也可以撤销。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了10万元并赠送了明显超出一般朋友往来范畴的昂贵礼品,李女士本应返还借款并在礼品价值范围内作出适当补偿,但结合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先生出具的《协议》内容,可以得知张先生曾明确向李女士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以行为接受了张先生的赠与,故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因此,李女士欠付张先生的10万元借款债务已基于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免除,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李女士返还其赠送的贵重礼品或作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故张先生依法无权撤销赠与。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给赠与人思想上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销赠与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行为完成后,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可撤销。
在男女情感交往中,物质的付出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收获爱情的果实。如果一方的付出不能引起对方的爱,没有成为被爱的人,那么这段感情是毫无生机的。当代青年应摒弃功利化婚恋思想,建立新型婚恋价值观,以互爱、互敬、互助、互勉、互商、互谅、互信、互识为基础,寻找志同道合的人生伴侣。
转自长沙芙蓉法院
来源: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