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贴标售假”维生素E油引发侵权风波
正文:
近日,一款名为“XX牌维生素E油”的产品因涉嫌“贴标售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被消费者举报存在虚假标签和侵权问题,引发了侵权风波。
据了解,这款维生素E油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产品标签上的品牌名称、包装设计以及产品说明与正规品牌存在明显差异。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并非由正规厂家生产,而是通过贴标的方式,将其他品牌的维生素E油进行包装和销售,涉嫌侵犯正规品牌的知识产权。
此次侵权事件涉及的品牌方表示,他们已经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了法律维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涉事产品已被相关部门查封,并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消费者对此表示担忧,认为这种“贴标售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维生素E油作为一种常见的保健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对此,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标签,核对品牌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也呼吁相关企业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该侵权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
相关内容:
本报通讯员 包立远
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链条化、网络化”特征,损害企业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高效审结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该案近日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为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了参考。
维生素E油作为强效抗氧化剂,因具有延缓皮肤衰老、修复屏障等功效备受消费者青睐,其正规产品需经过严格生产工艺和质量检测。赵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发现“标签定制”灰色服务后,萌生制假牟利念头。他通过网络联系某地下印刷厂,定制假冒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签,随后批量采购透明塑料瓶,并以食用大豆油冒充维生素E油进行灌装并贴标。为规避平台监管,赵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模糊商品名称,并盗用正品检测报告图片进行页面包装,用“限时特价”“正品授权”等营销话术吸引消费者。
截至案发,赵某某累计销售假冒产品10309瓶,销售金额达238844.19元,非法获利18万元。经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外包装与正品高度相似,瓶身激光防伪码、批次编号等均系伪造。公安机关突击搜查其住所地下室的家庭作坊,查获大豆油塑料桶空桶5个及灌装设备一套,并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
“被告人不仅伪造商标标签,更通过贴标以大豆油冒充知名品牌的维生素E油,其行为严重损害品牌商誉和消费者权益。”本案主审法官、新昌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求金霞说,该案系典型的“贴标售假”式商标侵权,赵某某通过电商平台的流量优势,将假冒商品包装成“正品特卖”,利用消费者对低价商品的偏好实施欺诈。
案件审理中,新昌法院全流程还原了侵权链条:从定制假冒商标标签、采购非食用级塑料瓶具,到灌装分装、线上推广销售,赵某某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涉案假冒商标与权利商标在文字图形组合、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重合,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91万元(含5倍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新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启动“三同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刑事证据与民事诉求,将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资金流水等直接转化为民事赔偿计算依据;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与赔偿调解,向赵某某释明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从宽情节;同步推进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机制,会同检察院在庭前调解时明确赵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8万元优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经多次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某一次性赔偿权利人235000元(含已退缴的18万元违法所得),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并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且实际销售金额超1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新昌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