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售“工厂尾单”品牌,涉案15万!两人非法获利后遭重罚15万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似乎涉及的是一起非法销售品牌商品的案件。以下是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法律分析:
1. "案件概述":两人涉嫌非法销售某品牌“工厂尾单”,涉案金额为15万元,最终被罚款15万元。
2. "法律分析": - "侵犯商标权":如果“工厂尾单”实际上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那么两人可能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 "不正当竞争":如果两人未经授权销售所谓“工厂尾单”,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涉案金额为15万元,因此两人被罚款15万元。
3. "案件处理": - "行政程序":两人可能已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了行政处罚。 - "法律救济":如果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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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办理了一起销售“FILA”品牌“尾单”的案件。

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2016年4月起,柯某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柯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带有“FILA”(斐乐)商标的包具并出口日本。2021年1月起,柯某公司负责人柯某某与高某某未经“FILA”国内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许可,将柯某公司生产的带有“FILA”商标的包具尾货,通过其二人注册的网购平台销售。经审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考虑到柯某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向权利人赔偿并获得谅解,浦东新区检察依法对柯某某二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

最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柯某某二人作出罚款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施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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