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乔丹品牌输官司”背后的冤情与真相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涉及到品牌、市场、文化和个人情感等多个层面。对于中国乔丹品牌(通常指鸿星尔克旗下的乔丹体育)是否“输”得“冤”,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看:
"认为“输”得不冤的观点:"
1. "核心人物效应减弱:" 刘德华作为“中国乔丹”的代言人,其个人魅力和影响力是品牌成功的关键。但随着年龄增长、演艺事业重心转移以及近年来的某些公众事件,他的号召力和话题性相对下降,这可能影响了品牌的年轻化和持续吸引力。 2. "市场竞争加剧:" 运动品牌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品牌林立。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巨头依然强大,安踏等本土品牌也在快速发展,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营销策略,挤压了乔丹体育的市场空间。 3. "产品创新和设计:" 有观点认为,乔丹体育在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上相比国际领先品牌仍有差距,有时过于依赖“乔丹”这个名字,导致产品本身的吸引力不足。尤其是在潮流和科技方面,需要持续投入和突破。 4. "营销策略局限:" 虽然刘德华的营销曾非常成功,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保持品牌活力,吸引更广泛的消费群体(尤其是年轻一代),营销策略上可能需要更多元化和创新。
"认为“输”得冤的观点:"
1. "“乔丹”品牌本身具有极高国民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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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历经长达八年之久的美国AIR JORDAN公司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乔丹+图形(即第25类商标)。此致,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一、起底美国乔丹公司与中国乔丹品牌的诉讼之路

2012年美国前篮球巨星、“飞人”乔丹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权,由此展开了长达八年的诉讼持久战。2012年2月23日美国AIR JORDAN公司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以侵犯Michael Jordan姓名权等为由,提起了多起商标异议、争议行政程序。其主张悉数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驳回后美国AIR JORDAN公司又自行就其中两个商标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其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此后,美国AIR JORDAN公司先后败诉;无奈,美国AIR JORDAN公司授权Michael Jordan本人作为原告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80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受理了其中78起行政诉讼;

2014年10月,针对Michael Jordan78件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9个合议庭,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为“ “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Michael Jordan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为“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二审判决下达后,Michael Jordan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乔丹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中国乔丹到底是否构成侵权。

总所周知,美国乔丹是世界上最知名的篮球明星,其影响力在全世界家喻户晓。按照乔丹Logo所形成的标识,这张照片很显然就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经典照片。但是中国乔丹认为“乔丹拿的是乒乓球拍”;本案在再审期间美国乔丹的代理人使用了大量的证据表明了中国乔丹的logo就是使用了美国篮球球员乔丹的篮球动作,则其logo的设计并不具有新颖性,典型的抄袭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故而已经认定了中国乔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三、中国乔丹输的一点都不冤

在中国许多企业品牌logo喜欢模仿、赚眼球;导致一些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没有竞争力;严重的损害了中国的形象。中国乔丹损害他人换取利益是其自食其果,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和企业相关意识的提高,企业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中国乔丹作为本土企业,我们应当有理由去维护,但是不能用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来损坏民族品牌的形象。随着中国乔丹的败诉,无论是“乔丹”的中文品牌还是使用多年的图形Logo都被撤销,还是重新塑造品牌,中国乔丹未来都需要去解决这些问题。

而对于更多中国品牌来说,特别是向中国乔丹这种起底长久的企业,应当要做一家正直、有品位、有内涵的企业,才是企业长久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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