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权威判决,小猪佩奇商标荣膺驰名商标称号

是的,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通常简称“上海知产法院”)确实对“小猪佩奇”(Peppa Pig)商标的驰名认定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以下是关于此案的关键信息:
1. "案件背景":上海某公司(原告)认为,上海贝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小猪佩奇”相关标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的侵犯。该上海公司拥有“小猪佩奇”在中国部分类别上的注册商标权。 2. "争议焦点":被告上海贝贝特公司辩称,虽然“小猪佩奇”在全球范围内知名度极高,但在中国的知名度可能不足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原告的涉案商标并非最高级别的全类别注册商标。 3. "法院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4.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诉求的注册商标仅限于特定类别,但“小猪佩奇”这一名称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形象深入人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注册商标未覆盖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只要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认定“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对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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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杨韡 吕一尘

“小猪佩奇”商标被上海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3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庭审交锋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经授权,中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以及爱奇艺、腾讯、优酷、PPTV、芒果TV、豆瓣等国内各大视频平台对该动画片进行了播放。《小猪佩奇》深受少儿喜爱,累计播放量一直蝉联各大视频网站的热播榜单前列。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国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此外,娱乐壹公司在全国多家媒体对《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小猪佩奇品牌玩具、图书等衍生产品做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小猪佩奇品牌的玩具、积木、音乐、图书等衍生品亦风靡大街小巷。

涉案产品外包装 本文图片均来自 微信公众号“上海知产法院”

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关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涉案产品标识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虽销售了涉案产品,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根据商标法规定,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确定,被告只销售了3件涉案产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用过高,“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并未实施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属于第11类的灯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也并非关联商品,因此,涉案“小猪佩奇”注册商标在本案中予以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须为驰名商标,故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和相关标识,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主张其侵权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被告陈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伍智超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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