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东部4/3发生芮氏规模7.2有感地震,如有财务损失,财政部也列出的申请事项,提供给有需要的受灾民众!
灾害损失减免三步骤
1. 拍照存证:第一时间先拍照保存证据!
2. 检附文件: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受灾财物照片、原始取得凭证、维修估价单、受损财物修复取得发票或收据等)。
3. 申请减免:依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国税局或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可线上申请)。
接下来仍有余震发生,提醒大家保持警戒,注意自身安全,税捐减免如需协助,可拨打免付费专线0800-000-321(市话)或逕洽就近税捐稽徵机关。
>>税务入口网线上申请
灾害损失减免4大注意事项
1. 遭受不可抗力灾害之民众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照片或证明文件,报请辖区稽徵所派员勘查;又重大灾害地区之灾民,申报损失金额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可凭警察机关或村里长(干事)证明,予以书面审核,免现场勘查。经核定后,除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外,得于申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惟不得递延以后年度扣除。
2. 办理方式可利用书面、传真、电话或网路向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之稽徵机关为之,但有接受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则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3. 营利事业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未投保险者,报备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只要检附如下资料文件即予书面审核。
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火灾损失者则免附)。
灾害现场及毁弃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则免附)
营利事业原物料、商品变质﹝固定资产及设备﹞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者,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1日之财产目录、回复原状已支付之凭证影本。
4. 审理单位:
未符书面审核之案件,原则上,以受灾地点所在地之国税局为受理勘查机关,俟勘查后再将勘查结果通报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
符合书面审核者,若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则由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灾害损失发生所在地国税局报备时,由受理单位将相关报备资料,通报营利事业总机构所在地之国税局,依书面审核作业方式办理。
其属分支机构者,以个别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适用前2款规定。
各地区国税局
>>台北国税局
>>北区国税局
>>中区国税局
>>南区国税局
>>高雄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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