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眼镜迷”到售假不归,揭开眼镜江湖的暗黑面纱

这个标题或描述揭示了一个令人惋惜且违法的堕落轨迹。它通常指一个人最初可能因为对眼镜(可能是作为收藏、兴趣,或者早期合法的创业点子)有极大的热情和投入(“眼镜迷”),但后来却走上了销售假冒伪劣眼镜的歧途(“售假不归路”)。
这个转变可能源于多种原因:
1. "利润诱惑":发现仿冒品能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卖出,利润空间巨大,从而铤而走险。 2. "门槛与风险":获取正品授权或渠道成本高、风险大,而仿冒品制作相对容易,风险似乎较低(尽管法律风险极高)。 3. "认知偏差":最初可能只是无意中涉及灰色地带,逐渐模糊了界限,最终沉迷其中。 4. "道德沦丧":对消费者的欺骗、对知识产权的践踏,最终可能导致彻底的违法犯罪。 5. "“不归路”":一旦走上售假,可能涉及更复杂的犯罪网络,被裹挟其中难以脱身,面临法律严惩,成为无法回头的选择。
这个描述带有强烈的警示意味,提醒人们:
"合法经营的重要性":追求利润应通过正当途径,诚信经营是长远之计。 "知识产权的尊重":仿冒他人产品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切勿心存侥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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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假类案件犯罪手法新、犯罪链条长、取证固证难,能否在侦查的黄金期收集到关键证据尤其重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该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与公安干警就一起处于侦查阶段的网络售假案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上,检察官以该院办理的一起跨省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眼镜案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证据特点与办理难点。

据了解,检察官提及的这起跨省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眼镜案于今年3月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人被宣告适用缓刑;同时这5名被告人被各并处8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另外,还有2名上游生产环节的同案犯经移交办理,也被判刑。

为了高额利润,他铤而走险

“我也曾信心满满,认为自创品牌总有站稳市场的一天。”如今,范某对自己因假冒“BOLON”(暴龙)牌眼镜而入狱,悔恨不已。

范某是个不折不扣的“眼镜迷”,择业时满怀热情地选择在厦门自创眼镜品牌。因为热爱,他从眼镜生产工艺到成套配件包装,各个环节都亲力亲为。然而,眼镜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却很不理想。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范某不服输,决定通过网络学习其他品牌的产品特点和销售情况。由于“暴龙”牌眼镜是厦门本地成长起来的知名眼镜品牌,更具有借鉴意义,于是范某对该品牌眼镜进行了重点搜索,结果发现该品牌同一款眼镜在非官方店铺的售价仅是官方店铺售价的1折至2折。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范某在非官方店铺购入了一款该品牌眼镜,对比后恍然大悟:所谓的“渠道低价”说辞原来就是假货的“遮羞布”。

看着手上价差惊人的假品牌,范某突然有了别的念头:自己是否还要为品牌梦想继续坚守?几番斗争后,高额的利润空间让范某决定铤而走险。他将这一想法告知了好友张某和肖某,三人决定合伙生产假冒“暴龙”牌眼镜。

频繁更换网店“马甲”逃避打击

2019年开始,由范某、张某和肖某控制的这条制假链条开始正式运作。

范某在厦门下单定制,张某在浙江台州生产印有“BOLON”标识的假冒品牌眼镜提供给范某,肖某在江西赣州生产同品牌眼镜盒、手提袋、销售单等配套物品,连同其向他人购买的假冒该品牌的眼镜盒、眼镜布等,打包销售给范某。范某收到货后,以自己在厦门同安的住处为窝点,自行组装成套。

范某在售假环节也下足了“功夫”。除了自行销售,他还将表弟徐某发展为代理,销售的假冒“暴龙”牌眼镜也从一种型号发展为近十种。根据范某供述,仅他自己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就有20家,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频繁更换“马甲”以逃避打击。范某的妻子吴某除了提供账户给范某用于转账,还充当网店客服,并组织他人为网店刷单提高点击率。

根据范某供述,成本30元左右的眼镜对外统一零售价在100元左右。这与正品500元至1000余元的市场价存在很大差异,不免让人心生怀疑。范某称:“我们统一口径,从不透露卖的是仿冒品。如果顾客质疑真假,只说‘有防伪码,可过验’。”

2022年1月,“暴龙”牌眼镜商标注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报警,称发现大量网店销售该品牌仿冒品。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范某作案团伙有重大嫌疑。在初步摸清该团伙组织架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时抓捕了范某、张某、肖某、徐某、吴某5人,并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该案作案时间跨度长、犯罪链条分布各地、网络销售渠道广、交易关联账户多,加之网络售假隐蔽性强,罪名罪责认定都存在一定难度。”思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公安机关在该案侦查阶段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案件。

范某定制眼镜及配件后自行组装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制假行为?肖某除了自行生产假冒品牌包装物外,还向他人购买部分假冒配件,一并提供给范某,肖某的购买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行为的认定,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是否应当剥离购买部分的相应数额?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即使存在向他人定制产品的情况,范某与肖某均实施了对定制产品再行组装的行为,属于制假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当对制假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在认定肖某犯罪数额时无需扣除其购买部分的相应数额。

此外,该案的特殊点在于基本不存在仓储环节,实际查获的假冒品牌眼镜数量较少,使得全案犯罪数额认定的重点转移到已售部分。对此,办案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情况,提出以范某与上游肖某、张某和下游徐某之间的交易金额为基础,认定各自犯罪数额,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方向,为收集固定证据争取最大主动,同时还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查尚未到案的另两名上游制假商李某与黄某。

2022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前期引导侦查的基础上,李某与黄某也已到案,由浙江省台州市司法机关另案处理,相应犯罪数额纳入本案计算。

为把案件办得更扎实,办案检察官重点对各网络平台、各被告人3年间的原始通联、交易等电子数据全部重新审查,并在不同被告人间进行交叉对比,核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经仔细梳理,思明区检察院追加认定范某与张某的共同犯罪数额23万元,同时扣除肖某合理辩解范围内的犯罪数额6.1万元。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作出如上判决。5名被告人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全部认罪认罚并主动完成退赃。

(转自: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董文静 张挺)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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