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结果。
"案件简述:"
"原告:" 沙驰 (SHA CHI)
"被告:" 鲨驰 (SHA CHI)
"法院判决:" 驳回沙驰的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这类判决意味着:"
1.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侵权:" 沙驰公司可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鲨驰公司的使用行为(例如品牌名称、Logo等)与其“沙驰”商标构成了混淆性相似,或者对沙驰品牌造成了损害。
2. "被告的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 法院可能认定鲨驰公司使用“鲨驰”这一名称具有独立性,没有使用沙驰商标的意图,或者其使用方式与沙驰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3. "可能涉及因素:" 判决驳回可能考虑了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服务类别的不同、市场实际混淆情况、被告的主观意图等多种因素。
"需要注意:"
这只是案件的一个判决结果,具体判决理由需要查阅完整的法院判决文书才能了解。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有时较为复杂,有时即使法院认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也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如商品类别差异大、未造成实际混淆等)而驳回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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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广电-快点温州
2021年12月10日,温州瓯海法院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原告主张缺乏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2021年8月11日,温州瓯海法院受理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驰”公司)起诉温州鲨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要求其停止侵犯“沙驰”商标权行为及擅自使用与“沙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
据悉,“沙驰”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品牌管理、服装服饰批发、零售等,拥有“沙驰”“沙馳”文字或“SATCHI”字母组成的4枚商标专用权。“鲨驰”公司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研发服装服饰,销售服装服饰、服装辅料、生活日用品等。
“沙驰”公司认为:其商标与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已经在相关公众当中聚集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两家公司商品和服务均与服装相关,作为同业经营者,“鲨驰”公司显然知晓“沙驰SATCHI”商标和“沙驰”字号,反将与其近似的“鲨驰”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客观上侵害了“沙驰SATCHI”商标、“沙驰”公司的商誉和字号权,侵占了其应有的市场份额,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获得了不正当商业利益,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鲨驰”公司认为:其从未使用过“沙驰”公司的商标,只是字号中的“鲨驰”和 “沙驰”同音。“沙驰”公司系连锁门店,客户系消费者;“鲨驰”公司系实体加工的生产厂商,客户系零售商。“鲨驰”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使用对方的商标,使用的都是客户的商标。故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不会导致混淆,“鲨驰”公司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鲨驰”公司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不同意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鲨驰”公司企业字号中使用的是“鲨驰”文字,与“沙驰”公司商标使用的“沙驰”“沙馳”文字或“SATCHI”字母并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鲨驰”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 “鲨驰”与“沙驰”读音相同,但文字不同,“沙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鲨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鲨驰”字样企业名称,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且“沙驰”公司从事的是“沙驰”品牌服装的销售,“鲨驰”公司陈述其从事的是为客户贴牌加工服装,“沙驰”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鲨驰”公司存在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瓯海法院
初审编辑: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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