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版开模揭秘!品牌原单货工厂尾货,高仿界刑级操作!

您提到的这些词语和概念涉及到多个层面的问题,包括生产、销售、品牌、法律和道德等方面。让我们逐一分析:
1. "打版开模":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和制造模具,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如果这些模具是用于生产高仿产品,那么就涉及到侵权问题。
2. "品牌原单货":这个说法通常指的是品牌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库存或瑕疵品。然而,如果这些产品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比如盗窃或侵权,那么它们就属于非法商品。
3. "工厂尾货":这个概念指的是工厂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库存。这些库存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变化、生产过剩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如果这些尾货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那么它们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如果这些尾货涉及到侵权或非法生产,那么销售它们就是违法的。
4. "高仿":这个概念指的是模仿原品牌产品的外观、功能等,使其看起来非常相似。如果这些仿制品涉及到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那么生产和销售它们就是违法的。
在中国,生产和销售高仿产品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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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上“外贸原单货”“工厂尾单”层出不穷,让你花点小钱也能买“大牌”,这种打擦边球的话术、套路令人眼花缭乱。

部分商家买正品再开模、打版,以保证一比一还原复刻,这样制作、销售高仿货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碰了犯罪的红线!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多名被告人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华某宏、刘某杰与陈某为牟利,与他人结伙,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野兽派”“观夏”品牌注册商标的香薰、餐具等产品并对外销售。其中,有人负责对接工厂,通过邮寄正版产品让厂家开模定制打版;有人负责接收假冒货品,后通过微信等对外销售及打包、发货等工作。

2024年11月22日,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假冒“野兽派”“观夏”品牌注册商标的香薰、餐具等产品。经审计,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人民币3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查获拍摄的工厂开模打版图片)

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野兽派”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积极主持调解,最终三名被告人共同向“野兽派”公司退赔相应的金额,双方达成和解,民事部分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真假产品对比图)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宏、刘某杰、陈某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相关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积极参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从其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种类、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来看,本案并非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不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故不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到十六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吴鹏

上海法院办案能手,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徐丹阳

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近年来,高仿产品屡见不鲜,在“花小钱办大事”装点排面的需求导向下,许多不良商家投机取巧,趁机捞一把,包装话术,打擦边球,卖高仿货、山寨货,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品牌的知识产权,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触犯刑法的红线。

假冒注册商标罪VS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售卖假冒产品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均要求明知自己使用或销售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者有何区别?

第一,行为人主观认知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予以使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第二,犯罪行为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其知道售卖的是假货即可,对于如何生产假货不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构罪标准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从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来规定入罪金额;假冒注册商标罪系从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经营数额来规定入罪金额,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既生产和制造,

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取非法利益,

此时构成何罪?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行为人生产、制造了一批假冒商品后去销售该批产品的,即同时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吸收犯情形。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在本案中,华某宏、刘某杰和陈某此三人未经“野兽派”“观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包装并销售了带有这些注册商标的商品。华某宏把正品样品寄给厂家,让厂家生产假冒产品,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的特征。结合刘某杰和陈某的推销话术中诸如“工厂原单货”“尾货”“假冒”等,二人明知假货来源,即华某宏对接的厂家生产,刘、陈二人负责接收生产出的假货并共同打包、发货。三人系共同犯罪,组成了从生产到销售全流程的供应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官提醒

广大厂家:品牌授权完备!务必拿到商标授权书,才能进行使用该商标,勿贪小利随意生产,否则会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广大商家:进货渠道要正规合法!充分考量进价、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差价,当价格存在显著差距时,要谨慎进货途径的合法性。明知假货而予以销售,也是犯罪。

广大消费者:警惕“工厂原单货”“外贸尾单”等话术烟雾弹!请认准官方渠道购买商品,切勿轻信“低价正品”的虚假宣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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