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维权战升级,起诉“战狼”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揭晓!

关于吴京起诉“战狼”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开信息中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同的说法,导致关于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有些争议。
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点:
1. "起诉对象与原因:" 有报道称,吴京曾起诉北京战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相关实体)。起诉的原因通常被指向与公司运营、合同纠纷或股权相关的问题。一些报道提到,这可能与公司创始人之一的董子健有关。 2. "不同说法:" "部分报道提及判决:" 有一些自媒体或娱乐新闻平台曾报道称,法院判决吴京胜诉,涉及金额或要求公司履行某些义务。 "吴京团队或公司否认:" 然而,吴京及其工作室或战狼公司方面,并未公开确认这些报道,有时甚至会出面辟谣或对相关传闻表示不关注。 "信息不透明:" 诉讼属于商业或家事范畴,除非当事人或法院主动公开,否则具体判决细节通常不会对外披露。法院的判决文书也未必会完全公开。
"总结来说:"
虽然存在关于吴京起诉“战狼”公司并胜诉的报道,但"缺乏来自吴京本人、其工作室或官方法院文书的明确证实"。由于商业诉讼的私密性以及相关方对此事的态度(或选择不公开),"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有此判决,以及判决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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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垠杉/中国青年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据了解,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吴京助力战狼品牌?

法院: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在裁判文书网上,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本期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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