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WEL”商标侵权仿冒“HUAWEI”!法院判决赔偿300万元震惊业界!

这则新闻指的是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核心事实:"
1. "被告:" “HUAWEL” 的所有者或使用方。 2. "原告:" “HUAWEI” 的所有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3. "侵权指控:" 华为指控“HUAWEL”的标识(可能是Logo、名称等)与华为的“HUAWEI”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4.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HUAWEL”确实侵犯了华为的“HUAWEI”商标专用权。 5. "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HUAWEL”的相关责任方赔偿华为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意义:"
"维护品牌权益:" 此判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特别是驰名商标(华为“HUAWEI”在中国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 "打击仿冒行为:" 判决对使用仿冒标识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保护:" 防止消费者因标识混淆而购买到非华为的产品,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而言之,这个判决是华为在打击商标仿冒行为方面取得的一个重要胜利,也彰显了中国司法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力度。

相关内容:

>“产品宣传是华为

商品和包装上却不见一个华为字样

挂羊头卖狗肉!”

“用了不到20天就坏了

这就是所谓的华为品质?”

最近,有消费者遭遇“李鬼”华为手表

原是一起“傍名牌”纠纷

结果,牵出了重大商标侵权案

▼▼▼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家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HUAWEL”“HUAWEL DRAGON”等近似标识的智能手表,构成对华为“HUAWEI”驰名商标的恶意侵权,判令三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1

案发经过

华某公司持有的“HUAWEI”商标系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其智能手表产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口碑拥有广泛用户群体。然而,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却通过电商平台,在销售智能手表时,于商品标题、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存在关联。

华某公司发现后,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指出“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标识与“HUAWEI”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

法院认定共同侵权

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HUAWEI”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该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华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更值得关注的是,墨某公司曾在另案中因类似侵权行为被确认侵权,与华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仍利用关联企业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强,且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量侵权故意程度、重复侵权、负面影响等因素,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墨某公司、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凌冰

来源: 福州晚报

关于作者: 网站小编

HIS时尚网,引领前沿时尚生活。传递最新时尚资讯,解读潮流美妆趋势,剖析奢品选购指南,引领前沿生活方式。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