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揭晓!拉夫劳伦八年POLO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这是一个关于拉夫劳伦(Lafayette)与“POLO”商标争议的标题。不过,通常情况下,这类重大的商业法律案件,尤其是涉及国际品牌和长期诉讼的,往往需要明确是哪个国家的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拉夫劳伦的八年‘POLO’之争落幕”" 这个标题本身是通用的,暗示了一个长期且重大的法律案件已经有了最终结果。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个消息,我们需要知道:
1. "哪个国家的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例如:中国法院?美国法院?欧盟法院?哪个国家的哪个层级法院?) 2. "判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例如:拉夫劳伦胜诉,获得了“POLO”商标的独占权?还是败诉,对方获得了使用权?或者是对之前判决的确认?)
"根据公开信息,其中最著名的一起“POLO”商标相关诉讼是发生在中国的:"
"案件双方:" 拉夫劳伦(Lafayette)和广州 Polo 街头服饰有限公司(一家与“Polo Ralph Lauren”品牌关系复杂的中国公司)。 "争议焦点:" 拉夫劳伦认为其在中国拥有“POLO”商标的所有权,而广州 Polo 公司则声称其拥有合法来源或使用权。 "过程:" 这确实是一场持续了多年的复杂诉讼,涉及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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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高江虹 实习生 陈晓冉

9月26日,拉夫劳伦公司宣布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得里程碑式胜利。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拉夫劳伦就广州爱驰公司旗下“POLO POLO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拉夫劳伦的“POLO”商标依法构成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至此,这场长达八年、打了600余场官司的商标侵权案终于随着拉夫劳伦的终审胜诉而落幕。

北京高院此次作出的终审判决延续了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RalphLauren”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就已经体现出的对于拉夫劳伦旗下商标知名度的认可及保护倾向。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先行认定“POLO”商标依法构成“驰名商标”,判决拉夫劳伦胜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广州爱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北京高院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认定,重申了“POLO”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之事实,并认定诉争商标的存在与使用可能将误导相关公众,减弱、淡化“POLO”商标的显著性,损害拉夫劳伦公司的利益。

去年12月,该案曾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讨论,核心争议在于“POLO”当前已成为服装品类,且可以作为英文实词进行日常使用。

对此,西交利物浦大学教授郭剑光曾指出,POLO一词翻译本为马球,是个字典里查到的普通英文名词,但是其如何应用是重点。如果只是用于普通书写,就不包括在知识产权法律概念里;但如应用在商品市场推广销售、包装,且与原商标的应用大部分相同,导致消费者认为是Ralph Lauren,那这明显犯了侵权行为。

据负责此案件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琳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包括熟知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都是在不断学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的过程中。她认为,“POLO衫是一种服装设计的版式,它可能不属于某一家企业所专有的,但是对于拉夫劳伦来说,更应该是品牌的设计以及品牌标志性的LOGO等,这些都会与其他品牌形成一个鲜明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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