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我们来梳理一下“乔丹”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的关键点:
1. "核心人物:" 这里的“乔丹”通常指的是"刘伟",中国篮球运动员,昵称“小乔丹”。他并非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
2. "争议焦点:" 刘伟在中国市场推广自己的篮球品牌和形象时,使用了与NBA球星迈克尔·乔丹标志性的“飞人”(Air Jordan)形象非常相似的商标和设计(例如,一个倾斜的、面向上方的“人”字形箭头)。这被耐克公司(Nike Inc.)视为对其注册商标“Air Jordan”的侵权。
3. "法律诉讼:" 耐克作为“Air Jordan”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在中国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指控刘伟侵犯其商标权。
4. "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耐克胜诉"。法院认定刘伟使用的商标与耐克的“Air Jordan”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商品来源,因此判定刘伟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5. "意义:"
"维护了商标权:" 此案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耐克作为商标权人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市场影响:" 判决对刘伟的商业活动造成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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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时隔三年,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胜诉。

众所周知,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
真正标志着Air Jordan时代的到来是在1988年——当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目前,Jordan品牌每年为耐克创造的营收超过30亿美元,飞人标志被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设计案例。
直至2015年,一位来自纽约的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突然将耐克告上法庭。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作为自由职业者,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这张照片的费用。
1987年,这家运动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