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版"撞脸"LV?网店侵权三案被判赔53万,路易威登维权胜利

我们来解读一下这则新闻:"XL“撞脸”LV?路易威登诉网店侵权三案判赔53万"
这则新闻的核心信息是:
1. "原告:" 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 Moë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A.,简称LV)。 2. "被告:" 涉及三个网店(具体网名未在摘要中详述,但属于网店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 这些网店销售的商品“撞脸”LV,即模仿或仿冒LV的设计,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这些网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三起案件合并判赔给LV共计53万元人民币。
"解读要点:"
"“撞脸”的含义:" 在此语境下,“撞脸”指网店的商品在外观设计上高度模仿LV的经典款式,尤其是箱包、手袋等LV的核心产品,使得消费者容易混淆商品来源,误以为是正品或官方授权产品。 "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对于模仿设计,如果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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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路易威登公司诉某网店销售公司侵犯商标权的3起关联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合计53.4083万元。

原告路易威登公司于前年5月发现,被告某网店销售公司在网上销售多款印有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女式背包商品。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恶劣。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三案共计259.5万元。

被告网店销售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女式包的外观图案与原告商标外观图案完全不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被告仅从事销售活动,并非生产厂家,被诉侵权商品系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被告具有合法来源。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被告主张具有合理来源,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三起关联纠纷共涉及被告销售的11款女包,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结合原告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经营规模较大、主观过错较明显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销售数量等具体因素,判决被告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库存商品或待销售的侵权商品,三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合计53.4083万元。目前,三起案件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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