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爱恋珠宝被指违反其“五年原价回购”承诺的新闻标题。这类报道通常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宣传或商业承诺兑付问题。
根据这个标题,我们可以理解以下几点:
1. "核心事件:" 爱恋珠宝(一个珠宝品牌)被指控没有遵守其曾经做出的“五年原价回购”的承诺。
2. "承诺内容:" “五年原价回购”意味着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珠宝后,在五年内可以将其以购买时的原价回购。
3. "提出指控的背景:" 这个指控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的框架下提出的,这通常意味着该事件受到了媒体或相关机构的关注,可能与消费者投诉、市场监管或揭露行业问题有关。
4. "潜在问题:"
"虚假宣传:" 如果该承诺从未真实有效,或者存在限制条件消费者并不知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服务缩水/违约:" 即使承诺是真实的,如果爱恋珠宝现在拒绝履行,也可能被视为服务缩水或违约。
"消费者权益受损:" 受到影响的消费者无法获得承诺的回购权利,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通常这类报道会进一步探讨:"
爱恋珠宝对此事的回应是什么?(承认、否认、解释原因等)
有哪些消费者受到了影响?他们的经历
相关阅读延伸:爱恋珠宝被指拒绝履行“五年原价回购”承诺 | “3·15”特别报道
近日,消费者谭女士向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反映称,她在四川省爱恋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爱恋珠宝品牌方)下属经销商门店购买产品后,要求爱恋珠宝履行“五年原价回购”承诺,结果被其拒绝。
1 消费者投诉
品牌方不履行原价回购承诺
谭女士称,2016年2月6日,她在爱恋珠宝绵竹旗舰店花费4480元购买了一款“钯950钻石情侣戒”,该款情侣戒的品质保单明确承诺,“购买五年后可原价回购,若五年内享受过换款服务,则以最后一次换款日期重新计算期限。”然而在五年期满后,她多次联系爱恋珠宝总店要求回购,却被对方告知,“绵竹旗舰店经销商门店已关闭,无法履行承诺”。
消费者的购买单据与产品
记者在谭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自称是爱恋珠宝品牌方客服的女士在电话中回应说:“品牌与经销商门店为独立主体,经销商门店自主经营。若产品资料齐全,可享受品牌统一售后服务,但回购需由原交易经销商门店处理。”
谭女士告诉记者,针对她的诉求,爱恋珠宝品牌方客服提出了一项替代方案,“若产品标签缺失,需补差价50%以上换款;若标签齐全,补差价20%换款。”但她明确表示不会接受该替代方案,她认为,“质保单是合同协议,品牌方违约应担责,而非以换款搪塞。”
谭女士说,她曾就此事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得到的反馈是,“交易合同主体为消费者与原经销商门店,品牌方或无直接法律责任,不能作为合格的被投诉方。”但她认为,消费者在购买爱恋珠宝产品时肯定只认品牌,至于经销商门店与品牌方的内部关系,她作为消费者并不知情。
2 品牌方回应
经销商门店承诺与公司无关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爱恋珠宝品牌方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并未出台过所谓“回购”政策,“经销商门店和我们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经营权。如果经销商门店仍在营业,我们公司有办法向经销商门店施压要求兑现承诺。但绵竹经销商门店在2019年前就没有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在记者协调下,该负责人表示愿意以品牌方资源为谭女士免费翻新旧产品,或由总部协调其他经销商门店为谭女士标价对标价换新产品。谭女士则不接受换新方案,仍坚持原价回购诉求。
3 律师观点
品牌方与门店关系成争议焦点
针对谭女士与爱恋珠宝的纠纷,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娟表示,若爱恋珠宝品牌方在公开宣传中明确承诺“五年原价回购”,且质保单未限定经销商门店类型,该承诺可能构成合同要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品牌方履行义务。但本次投诉中,消费者谭女士持有的质保单盖章为“爱恋珠宝绵竹旗舰店”,承诺主体为该经销商门店,品牌方与经销商门店的法律关系可能是本次争议的焦点。“因合同相对方为绵竹经销商门店,品牌方非直接签约主体,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消费者直接要求品牌方履约存在难度。”
4 事件延伸
无障碍“原价回购”确实不易
记者在查询黑猫投诉平台后发现,谭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该平台有多起消费者投诉指出爱恋珠宝未兑现回购承诺,涉及重庆、江油、乐山等多地,投诉焦点直指品牌方与经销商门店的责任推诿。一位消费者在平台投诉留言称,“维权两年,品牌方始终以‘经销商门店独立经营’为由推卸责任。但作为消费者,我们只认品牌,而非具体经销商门店归属。”
记者横向对比发现,周大福、老凤祥等品牌虽也推出过回购服务,但多附加严格条件:限定产品品类、要求完整包装、扣除手续费等。
某珠宝行业分析师透露:“真正实现无障碍回购的品牌不足10%,多数企业将此作为促销噱头。”
全媒体记者 王钰 王旖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校对 | 聂行
责编 | 张可
审核 | 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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