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批量倒卖知名品牌尾货,刑事责任界定与法律分析

是的,未经授权批量出售知名品牌尾货,"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显著风险",尤其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通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核心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行为核心:" 该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制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未经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批量出售知名品牌尾货”如何构成?" 如果这些“尾货”并非品牌方合法渠道产生的、带有合法商标标识的库存,而是: "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或获取了与正品品牌外观、名称相似,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假冒产品,并将其作为“尾货”出售。这是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即使是正品库存,但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正品产品(带有合法商标)进行大规模转售,特别是通过模仿正品销售渠道或方式进行销售,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相关刑法规定,或者至少是民事侵权。 "关键点:" 是否“未经许可”是核心。品牌方没有授权你进行批量销售。品牌方的“尾货”处理权通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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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ph Lauren”(拉尔夫·劳伦)商标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鞋子;帽子(帽类制品),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7年11月起,小郭(已判决)向老樊表示,希望由老樊与“Ralph Lauren”某授权代工厂董事长陶某某(另案处理)沟通,购买该公司的“Ralph Lauren”库存尾货服装,老樊遂居间协调。

陶某某将公司尾货销售给小郭的过程中,老樊负责与小郭妻子(另案处理)核实订单数量、价格,后安排物流车辆从公司尾货仓库进行装车发货,老樊收到小郭货款后,转账至陶某某指定账户,或以现金方式转交。

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老樊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该授权代工厂向小郭销售“Ralph Lauren”尾货,涉及服装数量20余万件,金额合计390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老樊还应小郭等人要求,在未经“Ralph Lauren”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其经营的公司生产线制作“Ralph Lauren”品牌服装出售给小郭。小郭等人下订单,被告人老樊利用公司生产线负责剪裁、绣花、印花等,最后制成假冒“Ralph Lauren”成衣交由小郭等人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3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老樊与被害单位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老樊退赔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樊居间协调,伙同他人将“Ralph Lauren”尾货服装销售给他人,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老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应当对被告人老樊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老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赔,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老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判决被告人老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一、明确违规销售正品尾货的法律责任

该案清晰界定了品牌尾货在未按权利人要求销毁并流入市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尾货生产过程中商标附着行为曾获授权,但因未遵循后续处理规定,销售尾货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为企业、市场从业者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尾货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尾货非法销售扰乱市场、损害品牌权益。

二、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人赔偿机制

一方面,对老樊的处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通过刑事制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商品行为,遏制知识产权犯罪。

另一方面,老樊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退赔,展示了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赔偿救济途径,实现了法律的制裁与救济双重功能,对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

在大部分从业者观念里,这种尾货买卖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可能涉及民事赔偿,但不会涉及到犯罪。实际上,注册商标在尾货上的持续附着状态未经权利人许可,且尾货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因此未按商标权人管理要求去除商标或销毁的尾货,系刑法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所售商品为应当去标的尾货,仍予以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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